合工大政发〔2018〕74号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规范和简化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我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我校的所有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我校科技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我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及项目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各类资产评估工作。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前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会同学校其他相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科技成果项目评估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 办理科技成果评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评估申请。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科技成果评估的书面申请。
(二)确定评估机构。申请批准后,科技成果完成人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学校中标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评估机构。
(三)提供评估资料。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客观准确地向评估机构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各项资料。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科技成果描述、评价及预期收益等资料应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审核,以保证学术、技术性的客观公正。
第六条 确认评估结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科技成果评估报告后,应及时将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提交学校相关会议进行审批。确认评估结果的会议有:校长办公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科技成果评估价值小于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50万元及以上由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
第七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在以不低于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按《合肥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修订稿)有关规定签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科技成果项目评估备案的有关合同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办理科技成果资产项目评估备案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 科技成果项目转移转化的申请报告;
(二) 确认评估结果的会议纪要;
(三)资产评估报告书(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书;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收到科技成果资产项目评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后予以办理。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填写本年度学校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报送教育部。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后,如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和科技成果发明人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材料和评估行为的合法性。科技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成果管理部门和国资部门做好项目评估和备案工作,如不配合将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工业大学
2018年5月28日